《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为使《出生医学证明》能准确、及时地打印和发放,申请人需注意以下事项:
1.产妇到医院住院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产妇和丈夫的姓名、身份证等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使用曾用名或他人的姓名,同时,须配合医务人员做好“人证合一”身份核验工作。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要认真核对,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因申请人核对有误而发生的纠纷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新生儿父母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须通过居民身份证验证机验证(线上办理除外)。
4.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正确打印,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给新生儿起名字时要慎重考虑,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出生证明永久保存。
6.《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撕开。
7.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到门诊住院楼五楼出生证明办理处办理:
1)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则不用)。
2)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生医学明》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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