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一、换发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换发地点:乳山市中医院门诊住院楼5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三、换发适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未按首次签发要求登记新生儿姓名而无法在公安机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四、需提交材料
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落户者只提供正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信息签发,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干部部门或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与军官证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新生儿已办理落户登记,换发后需重新办理落户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签发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到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出生登记,同时,交回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对原落户地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和无法提供副页的说明。
换发后,新生儿落户登记信息变更的,签发机构应函告新生儿落户地公安机关。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申领时应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
五、特别提醒
1.《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不能塑封,更不能私自涂改。
2.《出生医学证明》的主要作用:报户口时需要用;报销生育险时需要用;户口迁移时需要用;出国时需要用;婴儿坐飞机时需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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