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6-0670017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项目价格监管的意见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规定,我市被确定为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城市。为积极探索扩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自主权的有效途径,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其市场调节价医疗项目价格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鲁办发〔2015〕53号、省物价局等四部门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等文件精神,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积极稳妥、小步快走、放调结合”的改革思路。
一是坚持放调结合。根据医疗服务市场发展状况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是坚持综合改革。强化价格与医药、医保、医疗等政策的衔接联动,增加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坚持分步实施。把握好放开医疗服务价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由点到面,分步实施。及时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维护社会稳定。
二、具体意见
(一)建立价格备案告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告知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其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医疗成本为基础,充分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群众、医保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对已经调价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三)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规则和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
(四)规范诊疗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严格放开项目诊疗行为的监管,落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诊疗规范以及准入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人社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充分发挥医保谈判机制的作用。医疗机构拟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服务项目,需提前三个月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由医保经办机构以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为基础,与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六)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放开后的社会反应和医院开展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对于经评估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重新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并制定政府指导价。
(七)强化价格公示。对放开价格的项目,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串通涨价、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并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保障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跟踪评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密切关注试点期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的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医改办。 |
威海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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