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16-0670014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及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理顺及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由目前的市级管理改为市、县两级管理。威海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及驻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价格、卫生、医保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区(市)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二)继续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省级放开130余项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再放开147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具体详见附件1。
(四)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及其他高于省级标准的项目价格,提高诊察、护理、经血管介入诊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取消非普通病房床位的设置比例,取消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项目,并入床位费不再单独收取。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收费加收20%。一级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床位费、新公布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以及儿童手术费加收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收费政策仍执行威价发〔2013〕39号文件规定。外地驻威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调整收费标准的医疗项目属于普通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医院级别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及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及内容,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二)为避免相邻区市价格悬殊,各区市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时,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将政策上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执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备案告知制度,及时掌握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三)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床位费等调价项目及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床位费的医保支付标准按普通床位费标准支付;对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为基础,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在一定时期保持基本稳定。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内容在收费场所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威价发〔2015〕45号文件未做调整项目的收费政策继续执行。此前有关床位费政策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威海市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威海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7日
抄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医改办。
威海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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